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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部分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附调后数额)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55

      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自1993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来,各地逐步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对最低工资的确定、发布以及最低工资的保障监督和相应的责任作了规定。到目前为止,全国除西藏外,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由政府正式颁布并实施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消费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最低工资就必须有所调整。去年全国共有15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今年以来,天津、江苏、安徽、湖南、广西、海南、上海、深圳、山东九个地区已重新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这些地区的新标准分别为:天津市412元、402元;江苏省430元、360元、250元;安徽省340元、320元、310元、290元、260元、240元;湖南省325元、305元、285元、265元、245元、225元。广西壮族自治区275元、260元、235元、210元。海南省400元、350元、300元;上海市490元。深圳市574元、440元。山东省370元、340元、310元、280元、260元。

    各地实践表明,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促进政府在工资管理方面从以行政手段调节为主逐步转向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在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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