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支付

发表时间:2015-04-07 浏览次数:166

受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支付

1.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自主决定其劳动报酬;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司法机关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期间参加劳动的,企业自主发给生活费;

3. 上述人员在被解除管制或缓刑考验期满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其工资报酬。

免于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支付

1. 被羁押期间的工资一律不予补发;

2. 受到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被免于刑事处罚回原用人单位后,可以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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