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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工资预留户的有关问题
发表时间:2012-06-30 浏览次数:105

    (一)凡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可提出申请,填写“工资预留户审批表”,按照保证发放职工最低工资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三个月的原则,提出具体的预留数额,经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企业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批准后,按银发[1996]30号文的要求,开设工资预留户。

    (二)企业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应依照薪、税、贷、货、利的顺序,根据企业的委托,将销售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等按审批预留工资数额首先转入“工资预留户”,一次不能足额预留的,应逐次补足。工资预留款使用后,该帐户差额部分,仍按上述原则继续进行预留。该帐户在保留期间一般应保持批准预留数额的资金。

    (三)企业要加强工资预留款的管理,并接受工会的监督。经批准的工资预留款只能用于职工工资和基本生活费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违者按“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开设工资预留户的银行不得擅自封停该帐户,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督稽核,对不按规定办理工资预留户的金融机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经贸委《关于开设工资预留户的通知》(1996年12月12日豫劳[1996]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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