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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运动员工资评定
发表时间:2012-06-30 浏览次数:112

    (一) 凡列入1993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运动员以及1993年以后入队的运动员,退役分配的工作后,均按本规定重新评定工资。

    (二) 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下列办法评定工资:

    1、 运龄满3年以上的,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等级,以下简称职务)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定2档;对获得亚运会、全运会冠军和非奥运会项目世界前三名的运动员,其职务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定3档;对获奥运会和奥运会项目世界前三名的运动员,其职务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定4档。

    2、 评定职务工资时,职务工资已到所任职务工资标准最高一档的,可按该工资标准最高一档与下一档的差额增加。

    3、 运动员的成绩津贴(不含世界冠军),按不同比例予以保留。保留津贴,在以后增加工资时,按增资的半个档(级)差予以冲销,冲销不完的继续保留。

    (1) 成绩津贴189元及以下的,保留30%;

    (2) 成绩津贴190元至279元的,保留40%;

    (3) 成绩津贴280元至359元的,保留50%;

    (4) 成绩津贴360元至600元的,保留60%;

    4、 对于奥运会冠军和奥运会项目世界冠军,按上述办法评定工资后,若其原体育津贴(体育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之和,下同)比所评定的工资高,高出部分全部保留;对于非奥运会项目冠军,按上述办法评定工资后,若其原体育津贴比所评定的工资高,高出部分保留80%。保留津贴不予冲销。

    (三) 退役运动员分配到企业工作的,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其工资待迂由调入企业重新确定,便新确定的原则是:按其新任的工作岗位(职务),参考本人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对获得世界冠军的,一般不低于本人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水平。

    (四) 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突了成绩并获得体育运动荣誉奖章的运动员发给突出贡献津贴。其中奥运会冠军,每人每月100元;奥运会项目世界冠军,每人每月80元;非奥运会项目世界冠军,每人每月50元。突出贡献津贴经国家体委批准后,从批准的下月起终身享受。运动员退役后,其突出贡献津贴由调入单位发放。

    [参见原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市体委《关于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评定工资问题的通知》(1995年5月6日 京人工[1995]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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