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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发表时间:2012-06-30 浏览次数:141

    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内容提示:

    适用范围

    部门职责

    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监督

    工资争议处理

    法律责任

    有关事项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部门职责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 工资支付

    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就涉及工资支付的有关内容制定基本的工资支付制度。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就工资支付有关问题依法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2、 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支付标准;

    (2)支付项目;

    (3)支付形式;

    (4)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5)工资的扣除;

    (6)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4、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5、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应当包括:支付工资的时间、姓名、工作日数、加班时间、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和工资扣除的项目、金额等。

    用人单位工资清单至少保存2年备查。

    6、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劳动者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书面委托随同工资清单存档。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7、 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劳动者,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8、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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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6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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