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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几天班就应该算几天工资
发表时间:2012-06-30 浏览次数:173

    “半个月内辞职或被辞退不支付工资”的合同约定违法

    “因为人家在食堂里喝瓶啤酒,我就被解雇了,这事也忒冤了!”好不容易在一家五金厂里谋了份保安的差事,可余安华(化名)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工作了才10天就被辞退了,而且还拿不到一分钱工资。

    今年4月1日,于安华进五金厂担任保安时,该厂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中规定:若于安华在半个月内辞职或被辞退,就不支付其工资。有了新工作,余安华尽心尽责,不敢有一点疏忽。可在上班的第10天中午,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该厂一名员工在食堂吃饭,因为口渴买了一瓶啤酒当饮料喝。当时,于安华看在眼里,但他想已到了下班时间,而且员工在食堂喝啤酒并不违反该厂的规章制度,也不在保安管理的范围之内,就没有上前制止。

    不料,厂保安队的队长得知后,责怪于安华严重失职,并要求他写检讨书。于安华的脾气一向很犟,他坚称自己没有失职,怎么也不肯写检讨书。厂保安队队长以其不服从管理为由,强行将其辞退,并且拿出当初协议里的规定,没发给他分文工资。

    余安华很困惑,自己无故遭辞退,是不是当初厂家在协议中设下的“陷阱”?自己究竟有没有可能再拿回这10天的工资?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苗富律师认为,毫无疑问,于安华有权拿到其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工资标准的工资。所以无论于安华因为何种原因被辞退,其劳动报酬均应由用人单位加以支付。双方所签订劳动协议中关于“劳动者若在半个月内辞职或被辞退,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约定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因此无效。

    律师提醒,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定前置程序,当事人必须先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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