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人员工资支付
发表时间:201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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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人员工资支付
1.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发给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为:下岗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发给其下岗前基本工资(综合补贴,下同)的70%;超过一年以上的,发给其下岗前基本工资的60%。
2. 生产经营不正常、严重亏损或支付能力有困难的企业,应视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支付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3.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其在岗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下岗人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上述发放标准包括应由个人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和公积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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