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保障
发表时间:201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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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与发布\"第2、6、8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2、企业未以法定货币支付最低工资;将加班加点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未按规定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劳动者;未将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依法参加的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3、企业违反实施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第2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并视所欠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20%的赔偿金;欠付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50%的赔偿金;欠付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100%的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4、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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