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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工资待遇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456

    (一)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从报到之月起应执行所在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奖金、津(补)贴及劳保福利待遇。

    (二)分配到执行省等级参考工资标准的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等级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就近就高接近正级套入正级,接近副级套入副级。

    (三)分配到执行省岗位技能参考工资标准的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减去本人原军龄工资,再减去所在企业职工由原等级工资标准套技能工资标准时所减的工资数额,剩下的工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技能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所在岗位的标准执行,工龄工资按企业的规定发给。套技能工资标准举例:如某军队转业干部,原职务工资220元、军衔工资135元、基础工资90元、军龄工资20元,上述四项之和的80%为372元。分配到执行序号4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时,该企业职工由原等级工资标准套技能工资标准时减了6元,那么该转业干部应以346元(372元-20元-6元)就近就高套入技能工资标准21级352元。

    (四)分配到执行省岗位技能考核工资标准的企业的军转业干部,按照第(三)条规定确定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超过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四项之和的,应降低技能工资等级,使其不超过原军队四项之和,并纳入技能工资标准。

    (五)分配到自定工资标准的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第(二)条规定办法,套入所在企业的工资标准。

    (六)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转业尚未离队的干部,由于未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改革,在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业时,其工资待遇仍按照原河北省劳动厅冀劳薪[1993]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确定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17日冀劳[199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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