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保障 > 工资福利 > 支付工资不能根据效益“走”
支付工资不能根据效益“走”
发表时间:2015-04-08 浏览次数:400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支付工资不能根据效益“走””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工资福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