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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军转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贯彻意见
发表时间:2012-06-30 浏览次数:275

    (一)我省贯彻实施《劳动法》以来,企业工资制度自主确定,各企业之间的基本工资制度和基本工资构成不尽一致,因此,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经批准分配到地方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确定办法全省不便统一规定,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基本工资制度和基本工资构成自行确定其基本工资待遇。凡已将1979年以来国家规定的各种物价补贴纳入基本工资构成的企业,可按照不低于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自行确定其基本工资待遇;凡未将物价补贴纳入基本工资构成的企业,可按照本人原在军队四项之和的80%减去未纳入的物价补贴后的数额自行确定其基本工资待遇。

    (二)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企业后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它生活福利待遇,均按本企业的具体办法执行,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工资从到企业后起薪之月起执行。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5年10月30日豫劳薪[19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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