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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人员工资处理
发表时间:2012-06-30 浏览次数:308

    受处分人员工资处理

    (一) 职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拘留期间,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停发工资。如职工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其暂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给职工造成的损失,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二) 企业职工在被公安、司法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继续上岗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其工资报酬;如未经企业同意而没有上岗工作的,暂停支付工资报酬。

    (三) 企业职工被判处管制期间,参加企业劳动的,应根据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其工资报酬。

    (四) 企业职工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如企业仍与其保留劳动关系,缓刑期间发给生活费。凡在企业提供正常劳动的,其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详见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拘留、取保候审及被判管制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期间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28日 浙劳薪[1999]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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