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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5-04-07 浏览次数:289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正常发放工资,人均工资发放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上年度亏损(以上年度财务报表为准)的,可申请开立工资预留户。

一、凡申请开立工资预留户的企业,应填写由银行统一印制的“开立银行帐户申报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下同)审核盖章后,由企业单位送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凭以申请开立工资预留户。

企业开立的工资预留户使用满一年需继续保留的,应在期满后一个月之内向企业主管部门办理申请保留工资预留户的手续,未办理申请保留工资预留户手续的,不得再使用工资预留户。

二、企业主管部门当月审核开立的工资预留户,应按附表要求汇总后,于次月十日前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对已按《关于本市建立工资预留户的通知》[沪劳综发(96)24号]规定申请并开立的工资预留户作一次清理,并将继续保留的工资预留户按附表要求汇总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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