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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6-30 浏览次数:304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光大银行长春分行,长春市商业银行,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长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中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完善并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的要求,根据原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539号)和《吉林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989]第16号)的有关规定,为改进和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和金融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完善并严格实行工资总额调控制度,加大对工资过高行业、企业工资总额的调节力度,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二、继续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各类企业从银行提取工资(不论采取现金提取还是通过转帐储蓄或信用卡代发等形式)时,均须使用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中省直企业及在省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由省劳动保障厅直接审核签章)。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未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签章的,开户银行一律拒付工资。

    三、企业在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劳动合同鉴证名册;

    3、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4、《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

    5、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四、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工资分配政策,按照不同的调控方式,参照有关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工资水平,认真编制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填写《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样式附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备案计划核发《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台帐,并逐步建立企业工资支付数据库,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为调查测算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等提供信息数据,为制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各级劳动保障和金融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为企业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提取工资等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联系电话:82763838

    附件:企业公司支付情况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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