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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适用
发表时间:2012-06-30 浏览次数:148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劳动法》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比皆是,“事实劳动关系”大行其道,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公布的数据,我国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何时开始计算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的支付作出了明确,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周明于2008年2月1日入职深圳某外贸公司,月薪3000元,公司一直未与周明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31日,周明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公司另行支付工资33000元从2008年2月1日计算至2008年12月31日,周明的主张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需在1个月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个月的宽限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期限,“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指从用工之日起第2个月的第1天开始计算,宽限期用人单位可不支付二倍工资,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自2008年3月1日开始向周明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周明30000元。

    【风险提示】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尽量做到先签订劳动合同再入职,或最迟在劳动者入职后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如因某些原因超过1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进行协商、沟通,取得劳动者的谅解,尽早订立劳动合同,避免用工成本的增加。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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