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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工资待遇
发表时间:2012-06-30 浏览次数:242

    劳动模范工资待遇

    (一) 从1995年12月20日起,凡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广州市劳动模范"称号的先进个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可列入本单位提前晋级或越级晋升的范围晋升职务工资;属企业单位的,其所在单位有晋级指标时,要优先给予升级;并颁发一定奖金。

    (二) 获得"市劳模"称号的先进个人,按有关规定参加省、市工会组织的疗养、休养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应予照发,其活动所需的各项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经费列支渠道由所在单位解决。

    (三) 获"市劳模"称号的先进个人,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由所在单位根据上年的预期寿命,按本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5%,发给一次性补充生活保障金。

    本市建国以来获得"市劳模"称号的先进个人,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其中:省劳模110元,全国劳模和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120元)。

    (四) 违反党纪、政纪、国法,受党内或行政处分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劳模",不能享受上述待遇。

    [详见广州市总工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广州市劳动模范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1995年12月20日穗工[1995]第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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