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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所讲的“无故拖欠工资”应如何理解?
发表时间:2015-07-24 浏览次数:393

    劳动法中所讲的“无故拖欠工资”应如何理解?

    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无故拖欠”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5〕71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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