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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发表时间:2012-06-30 浏览次数:376

    1.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2.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劳动者受处分的工资支付

    (1) 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 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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