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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拖欠工资至今未给,请问能否直接去法院起诉
发表时间:2015-07-24 浏览次数:201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颁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必须及时、严肃处理,以使职工的基本生活来源有所保障。

劳动者先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再去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立案。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按照“快立、快审、快结”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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