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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哪些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发表时间:2012-06-29 浏览次数:456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并于1993年10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了下列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上述规定作了如下解释: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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