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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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劳动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二)工资集体协商
1.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工资集体协商以单个企业内部协商为主;有条件的集团公司或乡镇、街、村,可以试行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三)协商原则
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2.坚持平等、诚信、合作,双方享有平等的知情权、陈述权,不得威胁、收买、欺骗对方代表;
3.兼顾企业长远发展和劳动者的利益,有利于生产的持续发展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工资水平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长;
4.坚持和谐稳定和生产发展大局,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四)协商代表
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一方由所在企业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产业(系统、乡镇)工会或地方总工会的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在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后产生。企业一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人员担任。
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可由集体合同协商代表担任,也可在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的基础上依程序增加或调整。
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一方协商代表,由集团公司属下企业经营者或该区域、行业的企业主联合推荐;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集团公司工会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组织派员担任。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应人数对等,并需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企业家协会备案。
2.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一方首席协商代表,由集团公司属下企业经营者或区域、行业的企业主联合推荐;职工一方首席协商代表,由集团公司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组织派员担任。
3.协商双方可以聘请企业外专业人员作为协商代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但人数不得超过聘请方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协商双方也可以聘请企业外人员为顾问指导协商。
(五)协商程序与内容
1.协商双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不得拒绝协商。
2.协商双方应在协商前提出工资集体协商方案。协商双方准备协商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下列指标:
(1)企业、地区、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
(2)企业、地区、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3)政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4)政府的收入调控政策;
(5)居民生活费价格指数;
(6)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指导,如企业实现税利额、企业净产值、劳动生产率、企业工资利税率、企业资本收益率、企业发展积累及投资、还贷、资产折旧、设备更新改造等。
3.工资集体协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企业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
(3)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等分配办法;
(4)工资支付办法;
(5)企业内部最低薪酬;
(6)企业公益金的使用和劳动分红的办法;
(7)工资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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