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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普遍开展 促职工收入提高
发表时间:2012-06-29 浏览次数:404

    记者8日从中华全国总工会获悉,随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快速发展,我国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的工资决定机制得以普遍建立和稳步推进,收到了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发展逐步提高、企业凝聚人心发展动力充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多方共赢成效。

    据全总的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51.2万份,覆盖企业90.2万个,覆盖职工6177.6万人。此外,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较大发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也覆盖了相当多的企业和职工。

    记者了解到,非公经济发达的浙江省,目前签订工资集体协议70936份,覆盖企业13.22万家,覆盖职工668万多人,到今年底,覆盖面将达到全省企业的70%以上。浙江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金长征表示,这主要得益于浙江在完善机制和配套措施上狠下工夫。近年来浙江先后出台了《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作出明确规定,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明确规范,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支撑。

    据悉,通过推动地方立法或党政制定下发文件,提供机制和法律保障,是各地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共同“法宝”。目前,全国有13个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3个省(区、市)人大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12年,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75%以上的目标。

    据了解,各级工会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特别是以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为突破口,破解了工资集体协商中协商主体缺位的难点和科学确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的重点问题,切实提高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海纺织工会以完善行业劳动定额标准为切入点,采取借助工会联合会、行业三方协商机制和行业工会主动寻找协商伙伴,使工资集体协议覆盖了市纺织行业绝大部分企业。

    同时,各级工会积极探索要约制度、指导员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激励约束机制和推动行业区域职代会制度建设等,努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记者了解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普遍开展,一方面促进了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发展逐步提高,维护了职工的劳动报酬权。天津河东区建立区域行业工资协商机制以来,行业内职工工资平均增幅达到10%—22%;另一方面,善待职工企业赢得了职工的心,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山能源(集团)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后,职工劳动热情高涨,仅通过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就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达1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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