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仲裁时效讨不回加班工资
发表时间: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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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手中掌握了工厂让其超时加班的有力证据,可是因为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已过法定时效,法院对此不予以支持。法律界人士告诫打工者,提请劳动仲裁请求一定要及时。
据了解,29岁的冯某在1992年10月进入宝安西乡一家电子厂工作,于2001年12月辞职离厂。今年4月,冯某以厂方超时加班、克扣加班费为由,向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要求判令厂方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5570元人民币,并同时支付其2001年3月~9月的加班工资13494元。
今年4月26日,劳动仲裁庭作出裁定,鉴于冯未提供充分证据,且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已超仲裁时效,驳回冯某的全部请求。
冯某于2002年5月14日以同样诉讼请求将厂方告上法庭,由于庭上冯提供的该厂一份“刷卡记录”表明厂方的确存在严重的让其超时加班的事实,法院支持冯因不服厂方长期安排其超时加班而离职,判决厂方赔付冯某经济补偿金15570元,但由于加班工资请求一项已过法定时效,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律点评 时效就是权利
各种程序法都对“时效”问题有明确的规定,错过时效意味着失去胜诉权。这是因为,一项争议如果长时间不裁决,证据就可能灭失,同时,与争议有关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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