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保障 > 工资福利 > 机关 事业单位加班工资处理
机关 事业单位加班工资处理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439

    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工资处理

    (一) 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应采取补休或轮休办法,不发给加班工资。

    (二)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劳动)时间或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安排补休;补休有困难的,可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其中,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300%。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为本人的基本工资,即固定部分的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活工资部分)两项之和,日工资为本人月基本工资÷20.92天。

    (三) 对加班问题应严格控制,每月加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6小时(4.5个工作日)。

    [详见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5年2月17日 浙人薪[1995]19号)]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工资处理”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工资福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9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