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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年终红包”不能抵加班工资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347

    元旦、春节假期加班工资该怎么算?这两天,“加班族”开始关心这个问题。

    元旦过后,有部分公司以“年终红包”的形式来抵冲给元旦假期加班员工的加班工资。对此,上海市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单位发放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年终分红不等于加班工资。

    那么,新年1月1日、2日、3日上班的加班工资又该怎样来计算呢?上海市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指出,用人单位凡在1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月2日或3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同样,即将到来的春节假期,法定假日一般为三天。上海市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指出,如果是加班不满一天的,可以通过将月薪折算成小时工资的方法进行计算加班工资。例如一名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收入为1000元,其法定假日的小时加班工资应当为1000÷20.92÷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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