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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件工资制支付加班费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388

    实行计件工资制支付加班费

    2008年9月27日15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和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落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网友在线交流。

    第一,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第二,劳动定额标准应当合法。我国《劳动法》第37条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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