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提醒: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发表时间:20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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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假刚过,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电话0731-4428020就接到数起劳动者有关节日期间加班工资如何支付的咨询。劳动部门提醒春节期间的加班族别忘要加薪,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长假刚过,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电话0731-4428020就接到数起劳动者有关节日期间加班工资如何支付的咨询。劳动部门提醒春节期间的加班族别忘要加薪,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劳动监察机关节后将集中受理此类投诉,对拒不兑现加班工资的企业予以严肃查处。 按照规定,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春节期间加班族请记好:初一到初三加班,单位应支付三薪(工资基数的300%);初四到初七加班,单位应付双薪(工资基数的200%)。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300%、200%获得加班工资。
很多企业习惯在春节给加班职工发红包,这往往被当作加班工资。对此,有关人士表示,红包和加班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红包并不能代替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以红包冲抵加班工资的做法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样,过节费也不能冲抵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合法,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若申请劳动仲裁,则务必保存好证据,在事发到提起申诉的60天有效期内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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