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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件工资制要支付加班费吗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194

    1、“连续工龄”标准是什么? 

    问(网民):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出现“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表述,这个连续的标准是什么?是指时间不能间断,还是可以间隔一段时间?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这个问题主要不在于间隔时间的长短,而是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维持了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关系存在,就是连续;如果不存在,就不是连续。 

    2、带薪休假应如何落实? 

    问(网民):目前,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的状况并不理想,对执行不好的企业有什么强制措施,以保证企业职工休假权利的落实?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计件制就没有加班费? 

    问(网民):是不是实行计件制的就没有加班费一说了? 

    答(邱小平):首先,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4、严重失职该怎么界定? 

    问(网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中的劳动者“严重失职”等,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 

    答(芮立新):用人单位认为员工造成的损害是否到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否严重失职,首先由用人单位来判断并作出处理决定,但并不是完全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判断和决定不服的,此时,就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来对此进行判断和认定。对“严重失职”一些量的规定,在法律当中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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