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
发表时间:20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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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企业的管理人员,单位人事部门说,由于我是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所以平时单位不支付工资,劳动报酬一年一结算,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你单位的做法是不对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工资的支付是有周期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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