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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不适用非全日制工资标准核算劳动报酬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100

    张先生去年应聘到沂水县某公司从事清洁工作,约定日工作2小时,每小时5元。今年6月,张先生找公司领导要求涨工资,领导解释说工资已经是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了,调整是不可能的。对于领导的解释,张先生感到疑惑,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咨询投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2010年5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760元以及600元三档。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三档:9.6元/小时、7.8元/小时、6.5元/小时。按照地域,张先生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600元,最低小时工资为6.5元。经到张先生所在公司调查核实,公司给张先生测算工资时,错误地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除以月工作天数再除以8小时,这种算法显然低于省政府出台的最低小时工资。对此,当地人社部门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对非全日制职工的工资重新核算,按规定对张先生的工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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