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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不能啥都包 在三种情况下应该增加酬劳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331

    有些企业负责人在与雇佣者计酬时,往往爱说“月工资××,什么都包了”,但海南省人劳厅有关人士介绍,企业负责人支付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什么都包”是违规的。

    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此外,一些用人单位还喜欢以“试用期”为由,给劳动者发放少得可怜的薪酬。今后劳动者可得擦亮眼睛:依据有关法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违规不公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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