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财政局、广东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汕劳社[2003]13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和《汕头市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粤府(2002)38号)、《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粤劳社(2003)61号)、《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与条件
(一)补贴对象:
对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持《失业证》的城镇由就业转失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
(二)补贴条件: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
1、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定点培训机构;
2、培训了持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或持本市《失业证》的城镇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3、与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书,并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4、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按《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粤府(2002)38号)执行。即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和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一般工种补贴标准不超过600元;劳动力市场紧缺工种补贴标准不超过800元。
三、申领补贴时间
定点培训机构申领培训补贴时间为每月10日前。
四、申领拨付程序
(一)提供有关材料。
1、《社会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2、定点培训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签订的《职业培训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3、定点培训机构开户银行帐号(复印件);
4、《汕头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盖章)一式3份。定点培训机构上报时应将持《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参培人员分开,并按市直、各区(县)等分别填报;
5、《汕头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盖章)一式3份,定点培训机构应按类别(将持《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名册),并附参培人员的《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6、参培人员所领取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岗位)证书》、《汕头市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审核拨付。
1、审核。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承担再就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程序:(1)在参培人员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扉页上加盖\'××年度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专用章;(2)收取在《汕头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和《汕头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等原件各一式3份,及《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等材料复印件;(3)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材料审查后,在审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审核完毕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传送时间为5个工作日,即从当月11日起开始计算。
2、拨付。市或区、县财政部门核定拨款。市或区财政部门在接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转来的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有关材料后,在当月25日前完成审核,于当月底前完成拨款工作,并将职业培训补贴金额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开设的银行户头。同时,将审核结果通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五、补贴资金支付来源
(一)培训持有《失业待遇证》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属市直、金平、龙湖、濠江同一社保基金统筹区的失业人员,其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培训持《失业待遇证》且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社保基金统筹区的失业人员,其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所在区县按规定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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