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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报:地税局解答,年终奖纳税算法特殊
发表时间:2012-06-02 浏览次数:119

深圳地税局解答市民关于年终奖如何纳税的咨询 

春节长假就这样过去了,刚刚上班的人们还沉浸在年终盘点和新年祝福中,新的一年就这样来了。春节期间,深圳地税局收到了不少市民关于年终奖如何纳税的咨询电话,本专栏特对此进行专门解答。 

1.罗湖区龙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是保险公司,为鼓励保户加强管理,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对比较容易发生损失的标的物,如机动车辆等,采取无赔款奖励办法。即在下年度保户续保时,采取优待费率直接少收保费的办法。请问,在此种情况下,我公司的保险费营业额如何确认?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保险业的营业额,其基本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保险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根据这一规定,对保险公司的无赔款奖励支出,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2.福田罗小姐来电咨询: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此外,要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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