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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俊:从法律的角度看,“年终奖”是何面目?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423

一、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主要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由此可见:奖金属于工资。同时,国家统计局在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明确“奖金”的范围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所以,年终奖应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二、年终奖也应同工同酬。

年终奖既然属于工资范畴,那么,根据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年终奖的发放也应同工同酬。“大锅饭”不可取。

现实中,有部分用人单位会从劳动者每月工资中扣出一部分,待到年末作为“年终奖”集中发放,这是不允许的。根据劳动法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外,劳动者的工资必须全额发放,不允许用人单位以其他任何理由进行扣发。

  三、年终奖需纳税。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如果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的一次性奖金应当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等兑现的薪资。而对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应当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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