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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至710元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335

省政府近日发出《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今年5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均分为五个档次,其中,清远等12个地级市执行第四类标准,每月最低工资710元,较现在的580元增加22.4%(超过2成),提高的幅度比较大;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6.9元。第五类标准为,执行第四类标准的地级市的部分困难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是:660元/月,增幅24.5%,非全日制标准,6.4元/小时。第四、五个档次属于提高幅度较大的地区。

在清远市高新区务工的人员听到这个消息,都感到开心。

农民工说:“现在物价涨这么快,工资升点当然好。”

同时他们表示,工资上涨一定是好事,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同时提高社保医疗等相关方面的保障,使他们能更安心工作。

农民工说:“相关的福利希望也能跟上,例如社保方面。”

据清远市高新区内某工厂人事部负责人介绍,目前企业一位职工每月的社保费用(包括企业出的一部分)一直停留在36元。

工业园人事主管说:“社保方面应该更完善。”

这位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调整着重调高第四、五类地区的标准,增加低工资收入人群收入水平,缩小了欠发达地区与珠三角地区的差距,增强本地区就业吸引力,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用工荒。

工业园人事主管说:“提高工资标准以后,我们相信对用工荒有一定的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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