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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
发表时间:2012-12-31 浏览次数:36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2007】7 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如下:长春、吉林、松原市市区为6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元/小时;其他县(市)为5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7年7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2007年6月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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