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州(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发表时间:2015-02-27 浏览次数:257

广东省政府日前发出《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全省平均增幅19%。

广东上次调整标准的时间为2013年5月1日,考虑到2年未调整,本次调整平均增幅为19%,仍保持四类标准。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1895 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第二类标准为151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小时,其中珠海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调到1650元/月、15.8元/小时;第三类标准为13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3元/小时;第四类标准121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一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小时。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是根据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国际平均工资比例法等方法,结合2014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情况,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保持就业竞争力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当前企业的承受能力,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讨论一致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由省政府审定颁布。调整后,广东最低工资水平总体居于全国前列。

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本次调整设置了2个多月的缓冲期,便于企业调整生产经营成本预算。

省人社厅提醒全省各类企业要主动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理性维护自身权益。据了解,省人社厅将在5月1日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施行后,就新标准的执行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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