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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要求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因此出差在外适逢双休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第一种情况,若该双休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能够安排补休的,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发加班工资;确实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的该项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第二种情况,若该公休日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只不过是在出差地休息,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顺序,共有三种确定方式:(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上述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咨询律师: 胡骅
[工资福利] 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双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除了双休日以外,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单位,《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因此,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单位,由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非劳动者自愿延长),超过标准工时制度的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根据“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的规定,调整计件工资单价,在计件工资的核算中体现出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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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假期] 山东省探亲假规定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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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地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原停车管理员周女士索要最低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获仲裁支持后,金地公司不服,理由是“饭费系工资组成部分”。案件经过一审、二审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原则,以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班的,对付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的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分别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300%的工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资福利] 节假日加班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咨询律师: 胡骅
[工资福利] 索要加班费的法律依据
索要加班费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全日制工作的加班费则是这样计算: 综合计时制,是将职工在一个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相加,在法定工作小时内,不算加班,超过部分,算加班。 综合计算工时有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来计算的。如果是以月来综合计算职工工时的,那么,企业应该剔除10月节假日及公休日的休息时间,按实际出勤考核标准来计算,没有超出综合工时,可以不支付200%的加班工资,超出,则仍需支付200%的加班工资或给调休。
咨询律师: 胡骅
可见,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而不是以包括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在内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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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除名与辞退之间的联系主要有两点:第一,它们都是用人单位对职工采取结束劳动关系的行政惩戒或非行政惩戒的行为;第二,从某种意义上看,开除、除名也属于辞退的范畴,可划入违纪辞退之列,均应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三者之间区别主要是: 一、它们的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开除,是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所规定的行政处分之一,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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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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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生产经营需要。单位不能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更不能将加班当成正常工作时间看待;二是须经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加班必须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并征求劳动者意见后方可进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不可强行安排劳动者加班;三是加班时间要有限制,即加班不能超过法定的时间。你因白天工作较累,不愿晚上加班,不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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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解雇] 辞退获补偿的情形
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根据劳动法和深圳市有关劳动法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工资总额外的各种收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况。 3.企业执行本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 4.企业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的情况。 5.企业经营者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渠道获取的年度工资内、外收入情况。 6.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从银行支取工资的记录情况。 7.企业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数据填报情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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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说: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这里的基本工资是指按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计发的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等固定部分。并不是我们实际生活中所谓的基本工资的概念。所以在“三期”内约定好的薪水是不能降低的。只有灵活的报酬,如奖金等才能在合法及公司规章制度范围内向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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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上述规定可知,虽然《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但《劳动法》并无规定,如果“妇女节”企业不对女职工放假,则应支付女职工加班工资。笔者认为,妇女节,企业应尽可能安排女职工休息或参加节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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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5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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