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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我国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139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累计工作已经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经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经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5)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对应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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