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轮换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发给“生活补助费”还是“经济补偿金”?

发表时间:2005-12-01 浏览次数:186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十七条规定,农民轮换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其计发标准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该“标准工资”是指终止合同时的实得工资,不是指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

延伸阅读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