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合同 > 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终止及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终止及风险提示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257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亦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终止仅限于两种情形,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完善和丰富,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增加到了六项。《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风险提示】劳动合同终止并不等于劳动关系消灭,可能因劳动合同续订、延长、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而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1条第2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通俗地说就是有书面通知且送达的,劳动争议发生,仲裁申请期限开始计算,劳动者必须在时效内主张权利;没有书面通知的,劳动争议未发生,劳动者可随时主张权利,这将导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不稳定。因此,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且送达给劳动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劳动合同终止及风险提示”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劳动合同管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5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