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期间时效计算规定

发表时间:2012-03-06 浏览次数:46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5条对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期间计算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是:

(1)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

(2)期间以日、月、年计算。

(3)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法定节假日是指1949年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

(4)期间不包括在途中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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