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计算问题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66

06年8月30日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未获允,于9月30日自行离职。单位于10月下旬向友人发出除名通知并于12月1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教:

1)此单位仲裁申请是否超过60日时效?

2)仲裁机构应否受理?

3)若仲裁机构不应受理而受理,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

劳动法明文规定:仲裁时效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期限60日。故此处争议发生之日应为员工自行离职之日,还是单位除名通知发出之日?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本案中指的是单位除名通知上的日期,故没有超出申请劳动仲裁法定期限。本案中对于用人单位,该人的“自行离职”指的是“离岗”,所以劳动争议的焦点是:员工的无故离岗使单位利益受损,后依据劳动合同以及法规予以除名,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除名之日产生劳动争议。

如果员工在收到不允许辞职或者提交辞呈法定期限内没有答复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这是另一个劳动争议了。所以目前该人是处于被动的地位。

因为员工没有被允辞职,用人单位很容易拿出依据,“自行离职”并非意味着双方正常劳动关系的解除,10月份的除名通知表示用人单位对该人的无故离岗表示异议,即产生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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