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处理时限及费用标准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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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仲裁处理的时限

1、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2、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申报材料仲裁费用标准及承担

1、仲裁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受理费标准为:3人以下的,20元/件;4-9人的,30元/件;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件。受理费由申诉人预交。

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分别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后5日内预付。

2、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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