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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纠纷典型咨询案例评析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37

1、案由:劳动仲裁纠纷

【案情】2001年开始甲就在当地农业银行工作,是从事柜员业务。2007年银行告诉甲要调整体制,让甲先和银行解除合同,之后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等签完解除合同之后,单位就不和甲签订合同了。单位没有给甲交过任何保险。2008年甲向当地申请了劳动仲裁, 但2008年6月份甲与单位达成了协议,单位一次性补偿给甲1.7万元,甲自动撤回了仲裁申请。后来甲觉得很不合理,太少了,甲现在想重新仲裁可以吗?

【答复】劳动争议纠纷,已经申请仲裁但撤回,可以再次申请仲裁。本案还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既然已经申请了仲裁,诉讼时效发生中断,重新起算。自2008年6月开始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至一年。对于补偿数额的多少问题,一定要注意甲解除合同时的相关约定,因为劳动者自动解除与单位解除劳动者在补偿数额上是有区别的。

【评析】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本案中,还要注意一点,劳动者的补偿金的问题,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与单位解除合同,对于补偿金数额的规定不同的,所以劳动者一定要注意,注意保护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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