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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4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217

[案情] 郑某是某大酒店的客房服务员,2000年3月该大酒店客房服务岗位经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审批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2001年1月郑某开始值夜班,工作时间自下午6:00至第二天早上6:00,工作了三个月以后,郑某认为其每天工作12小时,酒店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经与酒店协商未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酒店支付加班工资。

[处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开庭审理及双方当事人举证,认为郑某从事客房服务岗位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驳回了郑某的仲裁申请。

[提示] 随着近几年来劳动者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因加班加点产生的争议在劳动报酬争议中占据20%以上的比重,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的用人单位工时制度混乱,劳动者加班加点现象严重。本案中某大酒店的客房服务工种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要报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关人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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