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划分

发表时间:2012-08-02 浏览次数:428

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负责特区内以下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1、 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用人单位,

2、 市党政机关、行政事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深业集团及其控股企业

4、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的企业

5、 工伤案件;

6、 各保税区内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保税区派出庭管辖。

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劳动仲裁委员会

除上述市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外其他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龙岗、宝安劳动仲裁委员会

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光明新区内劳动争议由光明新区仲裁派出庭管辖。)

注:

1、被申请人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请到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打印注册信息登记资料,具体地址为:竹子林金众大厦一楼

2、被申请人为非企业单位的,请到立案窗口由工作人员出具介绍函到相关机构打印注册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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