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发表时间:2012-12-10 浏览次数:2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北京时开劳动纠纷律师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其基本职责就是处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其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由仲裁员独立仲裁。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有如下凡个法定职责,包括: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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