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选定工伤医疗机构后,是否可以更换

发表时间:2015-04-02 浏览次数:141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职工应当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根据自己的伤害部位、居住地等情况,从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与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中选择,作为其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选定工伤医疗机构满一年后,可以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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