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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福建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时效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485
经研究,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仲裁委员会”)正式运作前有关人事争议申请时效的问题按以下意见执行:
第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应当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向省仲裁委员会提交《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第二条 当事人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提出申请的,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三条 当事人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过仲裁申请(或者申诉),因当时没有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时效中断。2003年6月11日省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当事人重新提交《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可重新计算时效。
第四条 1990年10月24日至1997年8月8日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时效,适用《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五条 1997年8月8日至省仲裁委员会成立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时效,适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六条 省仲裁委员会成立之后至2004年5月10日正式对外运作期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提交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时效中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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